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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部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1-02     点击:1132     来源:继续教育部

继续教育部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继教〔2018〕1号

为规范部门宣传阵地管理,做好部门宣传工作,内聚人心,外塑形象,维护宣传工作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宣传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结合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部门宣传工作坚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部门中心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继续教育部宣传工作。

第二章   宣传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   部门宣传工作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宣传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宣传学院党委和行政关于继续教育的工作部署与要求;宣传函授教育招生和企业培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情况;充分反映部门各项工作成效、工作经验和可资借鉴的其他经验;报道部门重大活动、典型事迹等。

第四条  部门宣传管理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学院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宣传栏、宣传品等。

第三章  宣传管理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部门宣传管理工作由部门负责人领导,办公室主任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提出宣传工作思路、研究审定宣传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安排、对宣传工作进行部署。

第六条   部门宣传工作由宣传干事负责实施。主要职责是,宣传工作的协调、实施,新媒体工作室的日常管理,部门宣媒体建设,依据部门中心工作进行重大新闻的宣传报道和重要信息的对外发布。

第四章  部门网站管理 

第七条   部门网站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部门宣传干事负责部门网站的管理,所有发布内容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若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审核,可授权他人审核,由办公室主任发布。

(二)部门网站信息发布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登载转发其他新闻媒体或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需要严格注明来源出处。

(三)部门网站必须及时更新,每天至少更新2条信息且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第八条   学院网站新闻报送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凡有院级领导参加的、重大的或富有部门特色的活动,必须撰写新闻向学院宣传部报送,按照学院新闻的报送流程执行。

(二)部门申请在校园网主页上发布的信息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向上报送。

第五章  宣传栏管理

第九条  宣传栏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学院宣传栏首先要保证宣传统战部统一主题的宣传任务,在保证学院主题的宣传任务之外可根据需要进行部门中心工作的宣传,宣传内容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张贴。

(二)部门宣传栏内容要严格把关,定期更换。不允许出现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以及其他不健康的内容。

(三)部门应定期对宣传橱窗进行清洗维护,确保宣传橱窗的整洁、美观。

(四)宣传橱窗的更新工作由部门宣传干事负责。

第六章  宣传品管理

第十条   宣传品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部门宣传品是指部门开展各种活动的宣传品,主要包括横幅、标语、宣传册等。

(二)宣传品的制作应美观、整齐、大方。必要时应招标请专业公司制作。

(三)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印刷、制作任何宣传品。

(四)宣传干事要对开展的宣传活动负责,包括电子屏、宣传标语内容,宣传活动形式,宣传活动前后场地布置、清理等工作。

第七章  微信公众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   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部门微信公众平台每周至少推送3期,内容必须与部门中心工作由紧密联系,凡部门发生的重大活动必须在24小时内推送。

(二)部门微信公众平台推送内容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推送,若部门负责人无法及时审核,也可由部门负责人授权他人代为审核。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部门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继续教育部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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