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部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继教〔2018〕11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继续教育部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特指部门公章。
第二条 部门公章是按照学院规定,代表部门的法定名称,体现继续教育部的权力、凭信和职责,由学院正式批准刻制的公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停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统一由学院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四条 印章启用程序:个人填写《继续教育部验印单》,办公室主任审核,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启用。
第五条 办公室对印章使用要进行登记,及时填写《继续教育部印章使用记录表》,未经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六条 部门公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监印。
第七条 公章必须在部门内部使用,不允许携至部门以外地方使用;必须带出使用时,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须两人同行。
第八条 监印人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监印人对部门印章负有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平时印章随用随锁,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妥善保管,确保印章存放和使用安全。除部门负责人同意外,不得擅自转交他人代管。
第九条 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学院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使用印章都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文件标题、印数、批办人、经办人。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用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盖出的印章应端正、清晰、美观,不能歪斜或颠倒。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若用于部门合同时,要加盖骑缝章。
第十一条 监印人员一定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监印人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经办人须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
第十三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印章主要用于以部门名义上报、平送、下发的有关材料,包括文件、报表、通告、公函、介绍信、证明、聘书、奖状等。不允许在空白材料纸上用印。
(二)使用带存根的介绍信,应在两处压印,一处在连接线上,一处在落款处。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
第十五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文件、公函等,要部门负责人核准同意,方能使用部门公章,否则办公室不予办理。
(二)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合同用印时,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使用部门公章,否则不予办理。
(三)个人有重要事项,须向部门提出申请或证明,加盖部门印章,办公室主任审核,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部门公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继续教育部部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继续教育部验印单
2.继续教育部印章使用记录表
继续教育部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