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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部办公用品及耗材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1-02     点击:718     来源:继续教育部

继续教育部办公用品及耗材管理办法(试行)

继教〔2018〕15号

为加强继续教育部办公用品及耗材管理,规范办公用品采购、管理、领用程序,提高办公用品及耗材的使用效率,降低办公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定中的办公用品分为固定资产和一般办公用品。

第二条固定资产主要指:桌椅、公文柜、电脑、电话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固定资产需要遵守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一般办公用品包括剪刀、透明胶纸、双面胶、橡皮擦等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办公人员对办公用品应本着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精心使用办公设备,认真遵守操作规程。

第五条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或变相据为己有,挪作私用。不得用办公设备干私活,谋私利。禁止将办公用品随意丢弃废置,应依据相应要求处置。

第二章  办公用品及耗材采购

第六条  办公用品实行专人管理。根据办公室人员办公用品及耗材消耗和使用情况,编制办公用品及耗材采购月度计划,经办公室主任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进行采购。

第七条  入库时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对和验收,并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品名、数量、单价、进货单等)。

第八条  办公用品及耗材由办公室统一采购,供货方必须为学院招标定点供应商。

第九条办公用品验收入库后,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按照部门《报销管理办法》报销。

第十条临时急需的办公用品,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审核、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购置,同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章办公用品的发放及领用

第十一条办公室新入职人员按照办公需要配齐一套办公用品。

第十二条办公室工作人员领用办公用品须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由办公室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办公用品领取后发现不适用或未用完部分,由办公室统一调换或回收。

第十四条电话、计算器、订书机、文件夹、笔筒、剪刀、直尺、鼠标、键盘等耐用办公用品,原则上不再增补,如重复申领,应说明原因或凭损毁原物以旧换新,如人为损坏或遗失由个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办公用品及耗材管理

第十五条办公室对办公用品的使用情况填写《继续教育部办公用品及耗材消耗月度报表》,向部门负责人反馈办公用品当月开支费用、浪费结余、办公效率等情况,规范部门办公用品及耗材管理。

第十六条办公设备维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维修。

第十七条员工因离职或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进行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的交接或收回时,应严格遵守交接回收程序。移交人应列出物品清单,接收人在监交人的监督下,逐项仔细点验,如有毁损的由移交人书面标明,视该物品金额的大小情况,是否追究移交人(保管人)的责任,另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继续教育部办公室所有。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继续教育部部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继续教育部

201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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