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函授学生的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函授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经国家统一考试、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凭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需附县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注册后,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凡取得我校函授生学籍者,在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四条:被录取的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1.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学校批准者。
2.因学校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
3. 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直至退役后两年。
第五条:在籍函授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日期办理交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必须履行请假或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以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成绩考核主要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应进行成绩考核。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均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未经继续教育部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必须参加各门课程的考核。
第七条:未完成规定作业或无故不参加面授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在其它类型考试中修过的课程,且成绩优良,本人要求不再重读者,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附成绩单原件、复印件,报请继续教育部批准后,可免于跟班听课,但必须参加考试。
第八条:因病、因事或因公出差不能按时参加面授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请假的时间不得超过当次面授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超过者必须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请长假的次数在整个学习期间不得超过一次。
第九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
第十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功课以零分计,一般不予补考,并给予纪律处分。对作弊情节较轻,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真检查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经继续教育部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均记入本人档案。德育考察由相关学习点负责进行。
第十二条:学业预警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三条: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均在及格以上者,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学年内经补考仍有二门主干课程或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留级后,已学过并通过考试或考查且成绩在70分或中等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原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未连续招生的专业,留级生应转入相近专业。无相近专业或学生不同意转专业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在籍学生修业年限,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含休学在内)规定修业年限两年。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长时间治疗、休养者。
2.具有正当理由在一年内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十八条:函授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相关函授教学点同意,报继续教育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以一年为限。确有特殊原因,持有关证明,经继续教育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休学期限,但累计不能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休学期满,学生应于新学年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医院证明、单位证明到相关教学点办理复学手续,并报继续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1.一学期内面授旷课累计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考试作弊达两次以上者;
3.一学年内缺考三门次以上(含三门)者;
4.同一年级第二次留级者;
5.因犯有严重错误或其他原因,原工作单位和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者。
6.休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者;
7.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处分性质(1-5条)的退学者,不发肄业证;其它退学者,入学满一学期发肄业证。
第二十二条:退学须办理退学手续,交回相应证件,并根据学习年限和成绩,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二十三条:中途退学者,不退学费。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函授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确因工作变动需要转专业的,须在入学一学期或一年后提出。转专业时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和新调入单位双方证明,由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入、转出学习点同意,并经继续教育部主管领导审批,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函授生自入学起转专业只限一次。毕业班原则上不可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外校学生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转入我校学习。
1.原录取院校其专业、学制和教学计划与我校基本相同。
2.转学、录取、成绩等证件齐全。
转学须经继续教育部同意,报陕西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转学或转专业后,编入相应专业学习,但所缺课程,必须补修。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思想进步,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自学,认真参加面授,按期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秀,并能学以致用,受到所在单位好评的学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违犯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函授生表彰和处分的有关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一条:函授生修业期满,应对本人学习期间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由相关教学点写出评语,交继续教育部审核。
第三十二条:函授生按教学计划学完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经鉴定符合毕业条件者方可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函授生在毕业时有考核不及格课程,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由学生本人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再予以补考,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四条:函授生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重新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向学校申请,随下一级参加答辩,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仍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部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