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学生考试作弊处分规定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教发高教司(1993)1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使考试管理程序化、科学化,将学生作弊的处分及处理程序规定如下:
一、以下行为均以作弊论处:
正式开始考试后,凡是相互说话、偷看他人试卷、夹带或传递材料、交换试卷、互对答案、请他人代考及替他人考试等均属考试作弊。
二、作弊的处分规定:
凡考试作弊者(含协同作弊),经监考教师确认,一律给予记过处分,该课成绩以零分记,并且不准补考。作弊情节恶劣、态度不好或第二次作弊,按退学处理。凡作弊者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三、作弊的处理审批程序:
1作弊确认:以监考教师填写的《学生考试作弊处理审批表》记载的事实为凭据,有旁证的附旁证材料。
2作弊发生后,学生对作弊行为要有书面检查,无检查或认识态度不好的,加重处理。
3学历教育部在学生考试作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颁发处分决定。
4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送交本人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