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函授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地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地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遵守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努力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成人高等学历函授教育本、专科学生在校阶段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加两年。
第二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成人高校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新生必须凭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在规定日期内按规定的学费数缴费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本人所在单位或相应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无故不缴费或逾期两周不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十条新生注册后,取得学籍,发放学生证。
第三节学分与选课
第十一条学校试行弹性学习制度,采用选课制与学分制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函授教育均实行学分制教学,每门课程(含实习、实验或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的学分数均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执行。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在本专业相关课程规定开设的时间内选修课程的,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跨专业、跨年级选课。但所选课程的内容要求和难易程度必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基本相同或相近。
第四节考勤与请假
第十四条教学考勤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班主任、任课教师负责实施。考勤与学生的奖惩、成绩挂钩。
第十五条学生因病因事一般应做到事前请假。遇不可预知的突发情况,可事后补假。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超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五节考核与成绩
第十六条学生对所修的课程,必须按时参加听课、考核与实验,完成自学与作业要求。
第十七条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课程成绩由考试的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主要指考勤、作业、小论文、提问、测试等方面的得分。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总评成绩达60分以上或“及格”或“合格”方可获得学分或作为课程通过记录。
第十九条课程(含实验)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1/3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1/3者,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各门课程的考试须凭学生证或身份证(有效户籍证件)入场。参加国家、省市统一考试,凭该次考试规定的证件入场。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事先提出缓考申请。
第六节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入学后一般不转专业,确有特殊理由者,在符合成人高考招生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酌情办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七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凭有关证明可以向学校申请休学,经批准,学校保留其学籍。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认为必须休养、治疗者;
(二)因工作原因,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其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三)其他特殊原因需休学者(需有效证明)。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办理复学申请。若学生选读的原有专业因故没有后续班级的,学生复学后可选修相近专业课程学习。
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不超过两年。
第九节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作退学处理:
(一)未经请假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节毕业、 延长学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专业规定学制内未修规定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加两年。
第三十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满足学士学位申报条件和要求,经评审合格通过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成人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本科生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学年对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予以电子注册。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学科竞赛、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根据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组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给予表扬、表彰和奖励。学生荣誉奖评选工作执行《成人教育学院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班干部、单项积极分子评选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对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学生对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受学校行政处分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成人函授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基地成人函授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体现教育改革的思想,突出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遵循成人高等教育的规律,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是对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质量评价,保证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教学管理包括教学组织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质量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设施和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基地与高校联合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二章 教学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以教学为中心,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任务。学校要有领导分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他各项管理工作应确立为教学服务的指导思想。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机构,岗位职责明确,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七条 严格执行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及管理办法;教师培训、考核制度;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规定;教学检查、评估制度;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教学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工作要在教学工作计划的统一安排、指导下有序运转。高校应根据全年教学任务及目标,制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作为组织、检查和总结教学工作的依据。对教学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成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年终要进行总结。
第九条 教学管理评估是检查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学校应每年进行一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评估。通过评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十条 高校设立校外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辅导机构应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制定的《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未经市教育局审核、省教育厅备案,高校不得擅自设立校外教学辅导机构。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其办学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在批准开设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成人高等教育专业。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是高校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规格和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制定和认真组织实施成人高等教育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及规格要求;修业年限(学分);课程设置、课程结构、教学环节及学时分配(学分分配);教学进程表;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制定或修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基础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为度,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重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体现成人教育的特色。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必须在新生入学前完备。教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对教学计划确需变动的,必须经充分论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编订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选编教材、实施教学、考核命题的依据。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应有规范的教学大纲。
第十七条 教学大纲应当明确规定课程的性质、任务、结构体系、知识范围、教学进度以及教学方法上的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教学大纲由学校相关教学机构组织编写,经成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授课教师应在熟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基础上,以校历、课表、成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下达的教学任务书为依据,制定课程教学进度表,认真撰写教案。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课堂授课内容要提纲挈领,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学生学习的难点、疑点。讲授方法要因材施教,注意启发性教学,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二十一条 函授教育主干课程面授时数不得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授课时数的40%,每学期面授次数由高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安排。函授教育的主干课程应由本校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高校要重视优质教学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不断推进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提高优质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率,扩大受益面。
第二十三条 自学是学生在教师引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函授教育主要的教学环节。学校要切实加强学生自学环节的管理,教师对学生的自学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作业是帮助学生理解、巩固教学内容的重要手段。授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学生应认真完成作业并按照规定上交。对作业中出现的共性问题,授课教师要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答疑辅导或者集中进行讲解。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效果的必要手段。凡是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试题应当使学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的区分度。
第二十六条 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应完成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选题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建设实际。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应当通过由学校组成的答辩委员会(小组)组织的答辩,根据其质量和答辩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七条 凡是教学计划中列有实验的课程都应当安排实验教学。实验前,教师要讲清实验的目的、要求、仪器使用方法、实验进行的步骤和安全注意事项。实验过程中,教师和实验室人员要随堂检查,精心指导。实验后,学生要按时完成实验报告(或实验作业)。
第二十八条 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高校实习活动应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实习活动。学校应加强实习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方案。实习内容应紧密结合理论课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工作实际。实习结束应及时总结,要求学生按时完成实习报告,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和在实习中的表现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九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工科学生的综合性训练。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授课教师在课程设计前应根据教学大纲确定的课程设计的任务书和指导书,对设计课题、内容、原始资料、设计步骤及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授课教师要认真批阅学生所做的课程设计,并指导学生修改。
第五章 教师队伍管理
第三十条 高校应建设一支与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普通高校举办函授教育,其专兼职教师队伍应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比例确定。设置成人高校要有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
第三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实验(实习)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兼职教师队伍应由热爱成人教育、具有较强教学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兼职教师应相对稳定。
第三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师要忠诚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要认真完成教学任务,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学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师在教学工作量、评定职称、晋级、进修、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等方面,应与普通高校教师同等对待。
第三十三条 重视成人高等教育师资培训工作,尤其要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在职培训和业务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适应教学需要。
第三十四条 组织教师围绕成人高等教育开展教学研究工作,积极申报教研课题,推动教研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相关教学机构在教学研究和组织教学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切实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兼职教师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牢固树立质量观念,通过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分析评价、调整控制,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普通高校应将成人高等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纳入学校教学水平评估的内容之中。
第三十七条 教学检查是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高校要建立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制度,并认真实施。教学检查可以与教学评估、教师考评等工作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日常教学检查制度包括对教学秩序的维护与检查、各教学环节的管理与监控、教学管理部门的听课等制度。日常教学检查要坚持经常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教师本人。
第三十九条 组织相关教学部门对每学年(期)教学准备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学任务书、授课教师的落实情况;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教师的备课情况等。
第四十条 学校相关教学部门应组织期中、期末阶段性教学检查。教学检查内容为:教学计划的实施及教学效果、教学管理运转情况、教学质量,包括考核的组织实施,成绩的评定与统计分析,教师教学总结,教案检查以及教学成果检查与评定等内容。检查结果应形成文字总结材料存档。
第四十一条 高校应定期对所属函授站(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或者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教学点)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教学点),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函授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教学点)应予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考风和学风。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逐步做到教、考分离,采取学校统考(公共课)、抽考(专业课)的方法,全面检查和提高教学质量。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
第四十三条 坚持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跟踪调查。通过社会、用人单位及毕业生的反馈信息,加强和改进学校的教学工作。学校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其它工作进行。
第七章 教学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教学设施是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学校应具有与办学规模和任务相适应的教学、校舍、图书馆、实习场所及其它相关设施。普通高校应统筹安排举办业余、函授教育所需的教学条件,满足业余和函授学生到校集中学习的教学需要。
第四十五条 加强教学设施的管理,根据需要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对各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保管,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十六条 重视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更新。各实习场所要建立健全实验、实习操作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保持实习场所环境整洁,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第四十七条 电教教学是教师加强教学指导的一种重要手段。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网络、计算机以及多媒体设备进行教学,提高教学效果。
第八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教学档案管理是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教学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教学档案是指在教学、教研、教改等活动中形成的教学文件材料。内容包括: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各种教学总结等文字材料;学生学籍管理资料等。
第五十条 完整地保存教学档案,并为教学工作服务。对教学档案要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整理,重要的教学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