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导航

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05-23     点击:148     来源:继续教育部

西交校成教[2005]8

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和提高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教学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西南交通大学以培养专门人才为中心任务,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和完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工作,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西南交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成教院)的录取通知书(需加盖西南交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印章方为有效),按入学须知的要求,按期到校或指定教学点、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所在院(系、部、中心)或教学点、函授站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并由院(系、部、中心)或教学点、函授站报成教院备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时,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过复查,符合招生条件者,予以注册,即取得我校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入学时需按规定进行体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报经成教院批准,并应回家或回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须于下学年开学前向成教院或教学点、函授站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前12天内,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部、中心)或教学点、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时,学生必须先交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后,方能注册。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学生,须在注册前用书面连同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部、中心)或教学点、函授站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无故不注册,或请假未批准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一律按旷课论。旷课达两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学生经过所在院(系、部、中心)或教学点、函授站在该学期注册栏内盖章注册后,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证明。学生注册后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或学分方有效。

 各院(系、部、中心)或教学点、函授站应在开学上课第一周内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成教院。

第三章  考核及升级、降级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在毕业时归入本人学习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公共课、基础课和主要专业课必须经过严格考试,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其它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课程所在办学单位和任课教师确定,评分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第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提前选修高一年级的课程需先提出申请,经院(系、部、中心)或教学点、函授站审查同意,并与高一年级有相同专业,且所学课程的三分之二为高一年级的课程,经过所在院(系、部、中心)或教学点、函授站同意,报成教院批准跳级,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十四条学生的不及格课程门数或学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的,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均应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单独进行考核时,按一门课程或规定的学分计算。

 第十五条一门课程共安排三次考试:一次为期末考试、一次为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一次为毕业前补考。学生累计有四门课程或20学分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所学专业,可保留学籍两年。若两年后仍无所学专业,则予以退学。

 第十六条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须再交一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凡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经院(系、部、中心)或教学点、函授站批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部(以下简称学历教育部)备案,可以选修部分原年级的课程。如果选修课程考试及格,而且取得原年级所开课程的全部学分,可重新编回原班级,但不退还交纳的一切费用。

 第十九条学生调整编级由院(系、部、中心)或教学点、函授站拟报成教院审批。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者)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凡因病、因事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连同有关证明经院(系、部、中心)或教学点、函授站审核、成教院批准,由学历教育部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个别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因病、因事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而未超过二分之一,所患非传染性疾病,健康状况已恢复良好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院(系、部、中心)或教学点、函授站审查同意,成教院批准,可不休学,准许在原班学习,所缺作业、实验均需补做,补齐者可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休学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由本人申请,成教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六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从该生应征入伍开始保留其学籍,直至其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需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实已恢复健康,才能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提出有关证明向院(系、部、中心)或教学点、函授站申请复学,经院(系、部、中心)或教学点、函授站审查同意,成教院批准,由学历教育部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经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经过院(系、部、中心)或教学点、函授站同意,成教院批准,也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的考试或补考,考试合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

4、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加两年。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2、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专科、专升本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3、应予退学者;

4、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5、已转过一次专业或转过一次学校者;

6、未注册取得学籍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均须由本人向所在院(系、部、中心)或教学点、函授站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内转专业,应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范围内选择专业。

2转专业申请须经成教院审批,审批同意的须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3、原则上不同意校与校之间的转学。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转出者,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部、中心)或教学点、函授站同意,报成教院审核,但成教院不负责办理联系转入学校及报当地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有关手续。转入的学生向成教院提供原学校经当地省招办批准的录取表、档案,以及当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的批函。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必须延长学习年限者,应按规定标准交纳延长年限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转专业后仍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因学习成绩差,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2、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超过学制两年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7、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8、一学期旷课超过五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各类实习、设计等每天按四学时计)者;

按本条规定办理的学生,属学籍处理,不是处分。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退学学生由院(系、部、中心)或教学点、函授站签署意见,学历教育部审查,经成教院批准,由院(系、部、中心)或教学点、函授站通知学生本人,到学历教育部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合格者)。未经成教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明书和退学证明。

2、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以内,办清离校手续,否则学校不发给退学证明,并按规定除名。

3、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 按照《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奖励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按照《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所有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其它方面达到要求,准予毕业。毕业证书颁发日期根据原国家教委[199316号文件规定,应从正式取得学籍算起至学制期满止,证书经教育主管部门电子注册后方可发给学生本人。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历证书像片电子图像采集工作的时间由省学籍学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第四十一条经历年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含最后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不超过两门或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由院(系、部、中心)或教学点、函授站报成教院,经批准可发给结业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结业生在离校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及补作毕业设计(论文)一次。

结业生回校补考必须参加有关年级的期末考试,不得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必须随相应年级同期进行,题目须由原专业另选。

补考课程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均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逾期不补考(补作)或补考(补作)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补作)

第四十三条学生毕业时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教学环节作结业处理的,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回校申请补修,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符合《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和《西南交通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中规定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报省学位办批准,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再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向校内有关单位办完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离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在全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中施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OO五年十二月五日

  

  

  


【关闭】